2017年
财会月刊(1期)
改革探索
金融业“营改增”面临的挑战与风险应对策略

作  者
张英明(教授)

作者单位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摘  要

  【摘要】金融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代表,业务种类繁多、核算复杂,其增值额的界定与增值税的征收难度较高。本文首先梳理了金融业“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然后分析了金融业“营改增”后面临的诸多挑战,发现: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的纳税遵从成本较高,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尚未完全打通、金融服务的复杂性与增值税的确定性较难兼容,金融业的进项税额和税基界定难度较大,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深受“营改增”政策影响。最后,就金融业“营改增”后面临的风险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挑战;政策解读
【中图分类号】F23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01-0038-5金融业的服务范围涉及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国民经济各领域,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及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对金融行业全面征收增值税,在国际上较少见。特别是以欧盟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对整个金融行业免税,一些国家虽然对金融业中的某些显性收费服务征税,但对存贷款等重要中间业务仍然免税。然而,发达国家平均超过1/4的GDP是金融行业创造的,对该行业的免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与严重的经济扭曲。因此,对金融行业实施全面“营改增”,一方面是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实现税收中性的需要,另一方面将面临增值额计算困难、核算系统升级改造风险大等诸多挑战。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变化情况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业“营改增”的相关业务涵盖贷款、保险、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等各类金融服务,除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外,金融业一般纳税人主要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金融业“营改增”前后的税收政策对比情况参见下页表。
二、金融业“营改增”后面临的挑战
(一)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的纳税遵从成本较高
1. 金融经营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成本较高。金融运营对核心业务系统的依赖程度较大,而该系统已完全实现信息化。“营改增”后,金融行业必须对原有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收入确认、成本核算与税款计征等要求。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核心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与员工业务培训,使系统运营通畅、“营改增”过渡顺利,这对金融行业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整个金融系统都将面临较高的业务系统升级、改造与使用成本。
2. 金融机构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在原营业税体系下,金融机构所开发票非常有限,许多时候是以银行票据、单证等代替发票,税务机关亦能接受。但是,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和“以票管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与管理都有严格要求,“营改增”后,金融机构需要将自己的开票系统与税务部门的“金税三期系统”对接,收集和提供更加完备的交易、银行账号、纳税识别号与客户地址等信息,尤其是要面对海量的开票义务,这势必会产生很高的开票成本。
3. 金融行业推行增值税制度的遵从与培训成本高。一方面,为推行增值税制度,金融行业需要升级改造原有的业务系统,修改业务流程与相关管理制度,这必然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另一方面,金融业务较为复杂,新业务与新产品层出不穷,新的经营业务系统是否能够适应这种复杂局面,还需要不断地调试并通过实践检验。金融从业人员要熟练地使用新系统、从容地应对“营改增”后的新形势,需要进行系统的培训与学习,提升其处理新税制业务的能力。这些都会加大纳税遵从成本。二)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并未完全打通
根据相关政策,如果金融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提供贷款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都要计算销项税额,但是贷款利息支出也就是接受贷款方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费,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并未完全打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发生的相关业务成本相当一部分需要银行自我消化,而不能通过增值税扣税链条转嫁给被服务对象。对于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与个人来说,如果银行通过提高利率的方式转嫁部分增值税成本,中小企业与个人可能不得不接受,相应的融资成本将会上升。而对于大型企业来说,银行很难通过提高利率的方式转嫁增值税成本,只能自我消化、减少自身的收入与利润。显然,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既增加了金融业下游企业的负担,也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益。
另外,本次金融业“营改增”还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同样会造成此项业务较多的企业的大量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增加此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虽然金融商品转让是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但是金融商品的买卖价差并不等于增值额,其还包括对金融企业可能承担的通胀风险、违约风险的补偿,而此类风险补偿本不应成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三)金融服务的复杂性与增值税的确定性较难兼容
从金融业“营改增”的试点情况来看,金融业务种类繁多、核算复杂,如何准确界定增值税税基及计算应纳税额成了较大的难题。从业务类型来看,此次金融业“营改增”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众多金融行业,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差别比较大,加之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涌现,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业务制定不同的征税规则。而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现行的对多数金融业务实施“购进扣税法”、对少数金融业务实行“简易征收法”与“免税法”的金融业增值税征管制度,很难满足复杂、多变的金融业务管理需求。
金融行业还是一个非常活跃、创新不断的行业,近十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的金融产品与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如移动支付、网络理财、互联网金融等,这些新工具与新业态的出现,使得整个金融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税法制度的订立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摸索与探讨,有关法律与法规形成后强调相对稳定,很难跟上金融业日新月异的变革步伐。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例,金融中介机构在传统金融工具(货币、存单、债券、股票等)的基础上,通过预测货币、汇价、股价等的走势,开发出了许多新型金融衍生产品。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高度投机性、虚拟性和灵活性等特点,交易范围广泛、交易价格变化幅度大,如何准确判断交易发生地、收入来源地,以及确认交易收益等,无疑是增值税征管的难点。
(四)金融业的进项税额和税基界定难度较大
此次“营改增”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最大限度地体现税收中性原则,这对于盘活经济、从税收层面配合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意义。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前提是每一项业务的增值额可以计算出来,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而完全做到这些在金融行业难度甚高。
以银行中介业务为例,众所周知,银行的核心业务是存贷款业务,这一业务的实质是为储户和借款人提供中介服务,即银行一方面为资金所有人寻找放贷的对象,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为借款人提供融通的资金。显然,银行的中介服务既向储户提供、也向借款人提供,这两项服务的价格(或增加值)就是存贷款的利息差,以此为依据可以计算银行提供中介服务的销项税额。但是,此项服务的进项税额如何计量就成为难题。从银行视角来看,提供中介服务的进项应是银行设备、设施的投入以及购买的劳动服务等支出,客户的存款并非增值税意义上的进项。但是现行政策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在征税范围之列,这就排除了购买的劳动服务成为进项的可能。从储户与借款人视角来看,只有能够确认储户与借款人分别获得的银行中介服务价值,银行才能分别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假设银行吸储的存款利率为3%、银行放贷的贷款利率为8%,在资本供求平衡状态下,储户自行向借款人放贷的利率为5%。这就意味着通过银行储户少获得2%的收益,此可理解为银行向储户收取的中介服务价格;同时,借款人多付出了3%的利息,同样可以理解成是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中介服务价格。由此可以确定银行中介服务的价格与价值。但在现实中,很难确定资本供求平衡状态下的放贷收益率,银行向储户与借款人分别提供的中介服务价格也就难以确定,由此可见银行中介服务征收增值税的重大障碍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并未得到妥善解决。
另外,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对金融中介服务免税,金融机构都会由于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而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当工商企业购买这些免税的金融服务作为进项时就会出现层叠效应。如果金融机构同时提供应税金融服务与免税金融服务,那么该金融机构还需要在这两类金融服务之间分摊进项,确定属于应税服务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分摊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是一项挑战,这无疑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纳税遵从成本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五)金融业的业务模式、资产结构及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将深受影响
1. 部分金融机构的税负可能不降反升。金融行业具有“轻资产、重人力”的特点,主营业务成本中人力成本占比普遍较高,这些人力成本以工资薪金、劳保福利、业务信息费、交通费、差旅费等不能产生进项税额的项目为主。而“营改增”政策允许金融机构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购进设备、不动产等为主,这就使得贷款、债券投资、买入返售、票据贴现等业务规模较大,而缺乏有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的金融机构,其增值税税负将会显著增加。但在互联网时代,以增加网点形成的进项总体规模正在收缩,从而使金融机构很难享受到抵扣增加带来的改革红利。
2. 金融企业的定价机制与收入结构将会发生变化。“营改增”是由价内税向价外税的转变,金融企业的相关会计科目与会计核算方法都要进行相应调整,收入结构与利润表都会发生变化,服务定价机制也需进行调整。在现行“营改增”政策背景下,金融企业承担的增值税税负要有效地转嫁给下游企业就需要提高服务价格,但这可能引发客户流失的风险。如果为了留住客户而维持甚至降低服务价格,则又面临利差收窄甚至亏损的风险。为此,金融机构需要摸索新的服务定价策略,构建与客户磋商的定价机制,优化收入结构,以减少“营改增”的冲击。
3.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恐难全面达成。金融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有四项,即利息收入、保险收入、佣金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此次“营改增”将除利息收入之外的其他三项收入都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通过进项税额抵扣,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但是,利息收入才是金融企业收入的“大头”,贷款利息收入仍按总额征税,而与贷款服务相关的利息、费用、佣金等支出一律不得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这违反了增值税税收中性的本质内涵。另外,市场主体购进贷款服务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使得增值税的后端抵扣链条中断,既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也使“营改增”服务并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营改增”使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等改革目标难以全面达成。
三、金融业“营改增”后的风险应对策略
(一)做好改革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增值税制度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并不统一,主流做法是对于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按照增值税的一般方法征税,而对于中介服务,除采用现代增值税模式的国家外,其他国家大多采用免税模式,近来越来越流行零税率法。对于保险服务则区别对待,人寿保险,普遍的做法是免税,非人寿保险则可比照一般金融服务征税。此外,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实行的是对核心金融服务实行免税,对其他金融保险业务实行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新西兰对金融中介服务及间接收费业务等均实行零税率,对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增值税一般规定征税,允许金融机构对其全部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将所有的金融服务均纳入增值税体系,金融机构由此也可获得全部的进项税额抵免。
我国金融行业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已出现部分金融企业税负上升的情况,短期内必须对试点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中长期来看,则应该从完善税制入手,彻底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获得并利用增值税的中性优势,真正收获“营改增”的改革红利。为此,应做好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增值税制度:
1. 科学界定金融服务的增值额。增值额的宏观界定可以参考金融服务GDP的计算方法。以存贷款业务为例,可将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的产出价值,以各产业部门利息支出净额与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差额作为金融行业存贷款业务增值额的参考依据。具体来讲则是以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的差额作为该类业务的增值额。在目前规定存款利息免税的条件下,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可能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此,可以仿照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方法(计算抵扣)予以处理。
2. 创新金融行业增值税发票管理方式。在金融业“营改增”的过程中,如何开具并有效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另一项难题。根据金融业的特殊情况,税务局应允许以银行记账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降低发票管理风险。或者采用电子发票,将银行开票系统与税务部门的金税工程系统进行对接,直接生成电子发票,由金融机构分期提供交易明细账,并直接计算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接受金融服务的下游企业据此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 建立金融法人汇总纳税制度。对于跨省区实行总分机构经营模式的金融企业,可比照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允许金融企业的增值税实行法人统一纳税。分支机构可以按照适当的比例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一定期间进行汇算清缴。汇总纳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同时此项改革必须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合,才能获得成功。
(二)加快金融核心业务系统改造,以有效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冲击
1. 梳理并改造金融业务流程。金融业务种类繁多、核算复杂,在“营改增”过渡期,金融企业需要建立以价税分离为基础的收入确认模型,获取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要的数据信息;需要建立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管理系统,构建增值税分期抵扣链条与体系,完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审核与评估工作;需要完善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与维护工作,如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与相关交易记录关联,这些是为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掌握的数据。
2. 做好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增值税为价外税,金融企业应以收入确认模型为基础,对取得的每一笔收入实现价税分离。通过增设增值税会计科目和标准账号等方式,对不同经济业务背景下的增值税实现精确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原营业税额在利润表反映,而增值税主要在资产负债表反映,这样在“营改增”的业务系统改造与申报数据准备过程中,会计核算科目与报表勾稽关系均需进行调整。
3. 构建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金融业面对的客户多种多样,“营改增”下的金融业务系统改造要尽可能满足各种客户的开票要求,以推动“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对于错开发票、退票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对于发票传递过程中出现的发票遗失等情况,在当事人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后,给予及时、妥善的处理。
(三)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普惠金融最早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其倡导金融机构应以适当的成本为有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普惠金融重视消除贫困、实现社会公平,其核心就是“人人享有平等的融资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普惠金融就是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公益活动。发展普惠金融,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既要满足更多群体的融资需求,也要让供给方合理受益。
绿色金融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另一个新理念,它强调金融机构在投融资行为中要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将环境评估纳入金融业务流程,加强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口增长、经济快速发展以及能源消耗量的大幅增加,全球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挑战,讲求金融活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商业模式与财税政策做支撑,金融业“营改增”在营造相关财税环境方面能够实施的举措包括:一是伴随“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适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二是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研究制定科学、便捷、有效的适合绿色、普惠投资项目的贴息制度,甚至可以将直接发放给企业的节能奖励转化为信贷贴息,以市场化手段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性和公平性。三是对绿色债券的投资收入减免税,以支持绿色债券投资和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商业模式,对能效融资、碳排放权融资、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业务,给予适当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减免,以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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