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4 期
总第 53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融资租赁出租人之所得税会计处理

作  者
吴风奇 张新生

作者单位
湖南工业大学 湖南株洲 412008

摘  要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1. 租赁期满行使优惠购买权。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未实现融资收益=租金+购买款+初始直接费用-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其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对于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出租人在租赁期内确认各期租赁收入时,应当按照各期确认的收入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比例,对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分摊,冲减租赁期内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因此,在租赁期内,出租人计入损益的合计金额为营业外收入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和扣除初始直接费用,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租金+购买款+初始直接费用-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初始直接费用”,变形后为“租金+购买款-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初始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