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4 期
总第 53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作  者
梁利辉

作者单位
四川理工学院 四川自贡 643000

摘  要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纳税筹划
  股息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税后利润,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资本利得是投资方处置股权的收益,即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股息和资本利得承担的所得税税负不同,前者根据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税率差异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双方的税率相同,则股息不再补税;后者全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筹划思路:投资方转让股权时应避免将股息转化为资本利得。可采取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投资方转让股权前,由被投资单位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进行分配;二是如果投资方转让的不是全资子公司,则将投资比例提高到95%以上再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