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4 期
总第 53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非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抵销处理

作  者
刘丽君 许洋洋

作者单位
石家庄经济学院 石家庄 050031

摘  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一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也就是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需要先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然后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本文拟在分析现行准则规定的基础上,介绍一种以成本法为基础进行调整抵销的处理方法。
  例:假设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S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2月31日,P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3 000万元,拥有S公司80%的股份。P公司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2008年1月1日,P公司用银行存款3 000万元购得S公司80%的股份(假定P公司与S公司的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P公司备查簿中记录的S公司2008年1月1日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