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的会计核算

作  者
侯益玲

作者单位
贵州都匀

摘  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处理如下:①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借:基本生产成本(生产工人福利),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福利),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福利);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②确认为收入,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③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企业会计准则的这一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最大区别在于对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确认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将这一行为作为“视同销售”而不是“销售”,因此不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将这一行为作为“销售”而不是“视同销售”,因此需要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