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35期)
改革·发展
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治理机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作  者
范群林(副教授)

作者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0054

摘  要

    【摘要】文化科技创新作为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的发展融合,使得文化科技产业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本文以重庆市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为对象,对创新战略联盟的契约、关系治理机制及技术创新之间的影响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关系治理比契约治理更能有效地推动创新战略联盟建构,并加强联盟中的信任关系,而知识分享、技术合作对创新战略联盟中的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联盟中的信任关系并不能直接推动企业间的技术合作,知识分享在信任关系与技术合作中起到调节作用,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有效地推动创新战略联盟间的知识分享,进而推动创新战略联盟间的技术合作,实现技术创新。
【关键词】创新战略联盟;契约治理;关系治理;技术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35-0010-6一、引言
当前,各国纷纷将文化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融合提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全国各地为了抢占文化科技产业核心地位,纷纷组织各文化企业、科研机构、运营商等成立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地方文化科技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快速发展,创新战略联盟成为推动文化科技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创新战略联盟是由多个企业或者组织构成的复杂性合作组织,通过整合企业组织间的资源,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新产品开发,可以实现新产品、新技术的共同开发,获得互补性的技术创新能力,缩短研发周期以及降低研发成本,从而实现组织内部的知识分享和技术创新,推进产业链中各方的价值创新与共同发展,最终实现企业绩效和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创新战略联盟中的联盟能力、治理机制与联盟绩效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国内外学者所关注的研究对象,但是不同行业创新战略联盟形成、治理的差异性及其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一直被忽略。在创新战略联盟中其治理机制主要分为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契约、关系治理是孕育、扶持、促进创新的基础,设计良好的契约、关系治理机制能更好地促进技术创新。
创新战略联盟的契约、关系治理与技术创新之间是一种非线性交互、动态变化的复杂关系。在不同情境、不同行业下,企业结成联盟的动机不同,会影响创新战略联盟的形成、治理机制以及整体运作效率,从而导致联盟整体和个体绩效的作用存在差异。从全球文化科技产业技术发展来看,中国多方面的发展仍然滞后于美、欧、日、韩等国家,产业链环节有所缺失、厂商整体综合实力均较弱、技术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如何对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进行有效治理,实现投入与产出效益最大化,提高产业创新能力的策略和适配性治理机制,实现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升级,解决投入与产出、成果与质量之间的投资与回报不匹配问题,是当前需要考虑的问题。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的形成,契约、关系治理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哪些差异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因此,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重庆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为研究对象,研究联盟契约治理、关系治理对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及形成的影响,以此探讨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契约、关系治理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 治理机制与信任关系。创新战略联盟作为一种“中间性组织”,组织间的契约关系是创新战略联盟得以稳定存在并产生生产力的联系纽带。创新战略联盟的治理机制是以构建组织间关系的契约治理、关系治理为核心,通过对正式规律、流程的确立规定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边界,依托非正式的共享行为规范和价值观构建组织信任与组织承诺,以此来协调组织间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减少联盟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以保证合作关系的建立、共同目标的实现以及合作绩效的提高。苏中锋(2007)认为,正式的契约治理机制和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机制对联盟绩效都具有正向的影响。
在创新战略联盟中,组织内部各企业之间经营合作的策略具有模糊性,目标导向存在缺失,交易对象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组织间的合作呈现出偶然性和或然性。Das和Teng(1998)认为,联盟中合作关系以相互信任为基础,以实现共同的兼容利益、减少非机会主义行为为目的。一个设计合理的治理机制能在制度、政策以及市场等方面有效降低组织内部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降低交易风险。契约治理强调的是以契约的方式来建立合作关系,有效的契约治理能推动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实现创新战略联盟中的资源最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其对联盟整体绩效的正向影响,实现产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提升。Merges(1999)对专利联盟研究发现:规章制度是推动联盟形成的主要因素;基于行业联盟的组织协作有利于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建立正式的行业规则,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绩效,推动技术创新。
关系治理则依赖于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关系及共同行为预期,其目的是提高信任关系作为整体的利益,有利于创造、维护和促进伙伴之间交易和谐。良好的关系治理能够加深联盟伙伴间的互信和交流,增强合作伙伴间的知识转移、技术扩散,从而加速个体企业这一学习过程的完成,因此其对创新战略联盟整体绩效和企业个体绩效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Zhang(2003)研究发现,通过关系来治理制造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合作,能够增加其出口,提高企业绩效。Ferguson(2005)对加拿大生物技术公司及其投资者进行研究,发现交流、公平、弹性等关系对整体的合作效率和创新绩效有正向影响。由于创新战略联盟的存在与发展依赖于合作伙伴的协作,创新战略联盟间的信任关系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契约、关系范式来决定,良好的制度能为联盟间潜在的交易风险行为提供契约制约,并给予合理的行为规范指导。因此,良好的契约、关系治理有利于组织间的合作,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企业绩效。
根据以上研究,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契约治理对关系治理的制定、实施有着直接的正向影响。
H2:关系治理对契约治理的制定、完善有着直接的正向影响。
H3:契约治理对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创新起到积极推进的作用。
H3a:契约治理能有效推动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合作。
H4:关系治理对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创新起到积极推进的作用。
H4a:关系治理能有效推动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合作。
H5:契约治理对创新战略联盟的信任关系构建有着直接的正向影响。
H6:关系治理对创新战略联盟的信任关系构建有着直接的正向影响。
2. 信任关系与技术创新。以信任关系作为基础的契约关系治理规范,在推动企业技术合作、提高合作绩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信任关系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的黏合剂,可以有效降低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合作的交易成本,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促进冲突的解决;同时,信任关系也具有不确定性、易逝性、风险性的特征。根据契约上的监管制度,建立各种信息披露机制、监督机制乃至评估机制,可以有效推动创新战略联盟中行动者之间相互信任关系的建立,减少集体行动的障碍,出现一个正和的博弈结果(鄞益奋,2007)。在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信任的关系环境中,创新战略联盟内部可以实现有效的资源互补,这不仅有利于企业间形成相互依赖关系,还可以促进联盟的形成、发展和有效的合作,有利于发挥联盟企业间的协同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及创新能力。但是,联盟中的信任关系通常会受互为矛盾的目标扰动:企业之间必须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同时又希望限制对方对自身利益的过度追求,以保证联盟的顺利进行。
信任关系是合作的基础, 是所有交易的核心问题。创新战略联盟合作的本质是资本禀赋的相互交换,而交换行为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双方必须建立一定程度的相互信任关系。组织间合作的绩效与信任程度相关,通过信任关系,合作各方能有效探索新方法来解决新问题、发现潜在市场机会、进行产品和工艺创新,实现组织合作效益的最大化。在创新战略联盟中,良好的信任关系有利于形成组织依赖和组织认同,从而使联盟内部企业更愿意进行知识分享、技术合作;而知识分享、技术合作的过程又促进了知识探索与利益提升,从而创造出更多的机会实现整体的技术创新提升。
根据以上研究,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7:良好的信任关系对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创新有着直接的正向影响。
H7a:良好的信任关系能有效推动创新战略联盟中企业的技术合作。
H8:良好的信任关系对创新战略联盟中的知识分享有正向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目的是实现企业的价值创造,通过联盟这种组织形式实现知识、技术等资源的流动,推动联盟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共同提升。企业实现技术创新有以下方式:一是基于现有同质性知识的利用式创新,该方式整合现有同质资源,实现产品过程创新并降低成本;二是基于异质性资源的探索式创新。而创新战略联盟中的知识资源能够在合作伙伴之间流动,知识获取具有易得性和易学习性的特点,通过知识分享,能有效实现知识的吸收利用,推动技术合作。企业对知识的掌握和吸收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搜寻成本,而企业通过联盟的方式可以整合企业间互补性的知识,降低获取知识的成本,促进联盟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从资源依赖理论观点来看,如果企业间的联盟组织形式具有互补性的特征,那么合作伙伴间都可以获得相互所需要的资源,促进企业间的技术合作。组织内部显性或者隐性的知识流动,可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保证联盟的绩效能够提升。
根据以上研究,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9:创新战略联盟中的知识分享可以有效推动联盟中的技术合作。
H10:创新战略联盟中的技术合作可以有效推动联盟中的知识分享。
H11:技术合作对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创新提升有着直接的正向影响。
H12:知识分享对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创新提升有着直接的正向影响。
创新战略联盟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包括形成规模经济、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降低市场进入壁垒及进入成本、减少交易费用、从组织伙伴间获得学习资源、减少企业对不受其控制资源的依赖、提高环境适应能力。创新战略联盟作为一种组织合作形态,有利于推动新的产业技术的出现,提高联盟中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而且,通过有效的契约、关系治理能推动联盟组织间信任关系的建立、知识资源的分享,并通过技术合作有效推动技术创新。
根据上述假设,形成本文研究的概念框架,如图1所示:

 

 

 

 


三、研究方法
1. 测量指标及问卷设计。为了保证测量量表的信度与效度,本研究量表主要来源于国内外现有文献,并根据本研究目标和内容进行了适当修改和调整。在契约治理、关系治理、信任关系、技术合作、知识分享以及技术创新的操作化定义和衡量方法上,主要采用或参考国内外已经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科技部相关评价指标,在确定正式问卷之前,结合对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的实地考察与调研,对问卷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契约、关系治理方面涵盖创新战略联盟的相关契约治理支持、关系治理支持、利益保障等指标主要来源于科技部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关于创新战略联盟间的信任关系测度主要参考McAllister(1995)、鄞益奋(2007)的研究,依托联盟契约、关系治理,从情感信任及认知信任等方面进行测度。创新战略联盟中的企业间技术合作采用Canals(1998)、Prahinski(2004)的量表,主要包括联盟内的技术转移、吸收等方面。知识分享在Wong(2008)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知识的流动性、同质性、异质性以及获取等方面进行了测量。技术创新量表主要参考Sher(2005)、Schreiner(2009)的研究,从自主创新能力及合作创新等角度进行测量。
2. 问卷样本及数据收集。本研究涉及创新战略联盟契约、关系治理与技术创新,因而研究对象需要具备明显的创新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特征。此外,产业技术研发市场化的过程中需要各个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协同合作,因而形成了密切合作的特点。文化科技产业具有技术更新快、企业创新能力强以及知识密集的特点。就我国而言,文化科技产业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支撑,是构成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国已经围绕文化科技产业新兴增长点展开并购及战略合作,如通过加入创新战略联盟调整企业内部结构,进行平台开发,同横向及纵向的行业建立合作等,通过建立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汇集各方研究资源,推动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本文利用重庆市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主要访问对象为重庆市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内的企业及其供应商,接受调查者主要是各个企业里直接负责技术研发与创新的部门领导或管理技术研发与创新的公司副总,他们不仅对技术创新拥有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并且对相关战略联盟的运作与治理也足够熟悉,保证了问卷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调查问卷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创新战略联盟内部企业的背景资料;二是创新战略联盟的政策与技术创新,采用李克特5点量表进行测量,其中1代表“完全不同意”,5代表“完全同意”。问卷共发放420份,回收380份,其中有效问卷322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4.7%。
四、实证分析
1. 信度与效度检验。在进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之前,首先采用软件SPSS 22.0分析与检测变量之间的关系。通过计算,得知整个问卷的Cronbach"s α系数为0.894,说明整个问卷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均很好;各共同因子所组成的项目的Cronbach"s α系数超过0.8,说明这些因子内部一致性较好,满足信度要求。随后,进行了KMO抽样适当性检验和Bartlett球形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KMO统计量的值为0.875>0.8,Bartlett统计量的值为6824.664(自由度为325),达到显著性水平(p=0.000<0.001),说明样本数据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采用直接斜交转轴法,因子抽取方法为主轴法,对量表进行主成分分析,抽取的共同因子的解释变异总量的前6项,累积解释变异总量为74.415%>60%,因子载荷大于0.5,表示6个因素的建构效度良好,剔除无关量表后得到共同因子题项,如表2所示。
表3列出了各个变量的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相关系数及Cronbach"s α值。从表3可以看到,所有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均满足显著性要求。当进行单独分析时,数据为文中所提出的假设提供了有效的支持。还可以看到,契约治理、关系治理、技术创新、技术合作、知识分享、信任关系的Cronbach"s α值分别为0.863、0.861、0.921、0.711、0.937、0.897,均大于0.7,表示各变量均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各因子的信度很高。区别效度是指量表检测结果与其他不同特征的变量不相关联的程度。表中各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值均小于Cronbach"s α值,表明量表间具有较好的区别效度。
2. 结构方程模型。为了对各项假设进行检验,需在理论模型分析基础上确立测量模型,通过评估一系列的嵌套模型,对原模型进行修正后,再确定最终评估模型。本文在理论模型研究基础上确立了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契约、关系治理与技术创新的结构方程初步测量模型,模型拟合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4中可以看到,χ2/df、CFI均未达到模型适配标准。因此根据模型修正参数对模型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模型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一般认为:χ2/df的值应该介于0.0与3.0之间,其值越接近于0,表示观测数据与模型拟合得越好。由表5可知,本文的χ2/df值为2.555<3.0,为可接受模型。模型修正后的RMSEA为0.070<0.08,满足适配标准。赋范拟合指数NFI取范围为0 ~ 1,其中NFI=1对应于最好的拟合,NFI=0对应于最差的拟合,本文模型NFI值=0.904接近1,表明是较好的拟合。CFI为相对拟合指数,当CFI>0.9时,表示模型可以接受,本文模型CFI=0.904>0.9,说明是较好的拟合。TLI为规范拟合指数,TLI接近1表示拟合良好,本文模型TLI=0.921接近1,说明是好的拟合。对修正后模型检验结果进行的适配检验充分表明修正后的模型对数据的解释程度较高,该模型与数据之间存在的差异较小,其有效性得到充分验证,表明该模型可以有效解释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契约关系治理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
表6为修正后结构方程模型路径估计与检验结果,图2描述了修正后结构方程模型路径关系。

 

 

 

 

 

 

 

 

 

 

 

 

 

 

 


从图2可以看到,除H5、H7a、H10之外的所有假设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契约治理至信任关系的路径虽然未得到证实,但是契约治理仍然可以通过关系治理的中介作用来改善创新战略联盟的信任关系。尽管创新战略联盟制定了相应的契约制度来推动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但研究发现联盟信任关系的形成更多是由组织内企业间情感、认知及共同价值目标导向驱动。Zollo(2002)的实证研究表明,组织间的熟悉程度、非正式治理机制可以产生信任关系,促进稳定的组织间关系的形成;同时,组织间的信任关系更多是基于组织成员间的关系治理而形成。契约治理则更多是从规章制度层面对创新战略联盟发展进行战略性布局。此外,对于重庆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联盟间的信任关系建立更多是基于产业、地域的聚集性特征以及技术研发的共同目标导向而形成,因而关系治理比契约治理更能有效推动联盟组织网络间的技术合作以及信任关系的形成。
信任关系与技术合作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没有得到证实,可能是创新战略联盟间企业技术合作关系的建立更多是由利益导向决定的。虽然创新战略联盟可以有效推动合作伙伴间情感基础的建立,较容易得到其他企业的信任,从而提高合作伙伴间的认知程度,有助于共识目标的达成并增强合作行为的一致性,但是创新战略联盟的形成更多是由社会资本推动的,只有单个企业社会资本的网络层面有效叠加实现了帕累托边界外所产生的超额租金,才能推动企业付出更多的努力构建联盟关系,进行技术创新。在对重庆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调研时我们发现,由于文化科技产业属于文化产业之一,其具有高风险、高投入、不确定性等特点,其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合作更多是基于共同的利益目标,通过创新战略联盟这种组织形式有效进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企业间的利益最大化。因而,联盟间的企业技术合作行为更多是共同目标导向决定的。
技术合作与知识分享之间的显著作用没有得到验证,可能是因为:文化科技产业属于文化产业,部分企业为了实现技术独占,规避被“山寨”的风险,防止合作伙伴搭便车行为,不愿意进行知识共享。虽然创新战略联盟形成基础是企业间的技术合作,但是企业间仍然存在相对竞争关系。此外,结合实际调研的重庆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运行现状来看,虽然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信息资源的流动和交互,但是在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内部还是依然存在大量碎片化、独立的知识资源系统,由于这些系统都处于分散、异构、相互封闭的状态,致使信息资源难以共享,不能有效发挥最大效益。
从契约、关系治理方面来看,契约治理对关系治理、关系治理对契约治理、关系治理对技术合作、契约治理对技术合作均存在正向影响。在直接影响、间接影响效果及总影响效果方面,根据契约治理、关系治理对技术创新产生影响的路径值进行计算。契约治理对技术创新的直接影响效果为0.029、间接影响效果为0.264、总影响效果为0.293;关系治理对技术创新的直接影响效果为0.118、间接影响效果为0.384、总影响效果为0.502。由此可见,从契约、关系治理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效果来看,关系治理比契约治理更能有效推动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创新。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重庆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为对象,研究了文化科技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的契约、关系治理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获得了一些有益的结论。
1. 关系治理比契约治理更能推动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契约治理更多是在制度层面对产业的整体布局以及发展方向进行把握,而关系治理则更多关注于细分领域即沟通机制、协调机制、保障机制等方面。在现实中,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更多是基于企业自身利益来考虑,契约治理则关注于整体创新战略联盟布局,关系治理则是着眼于企业具体发展需求而建立。因此,在构建创新战略联盟的过程中,关系治理能更多地发挥自身优势,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产业的发展。
2. 信任关系在创新战略联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模型拟合结果可知:①信任关系能有效推动联盟间的知识分享,进而推进技术合作,最终提高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创新水平;②信任关系能有效推动技术创新。创新战略联盟是通过那些在地域空间上、产业上具有一定相似性的企业共同构建的。对于企业而言,创新战略联盟这种合作形式提高了自身与外界的联系,也提高了企业与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技术、知识的交流与共享,形成更多的业务合作关系。Senge(1998)、Dhanara(2004)的研究表明:创新网络中组织相互信任是推动知识共享的前提,信任对合作伙伴间隐性或显性的知识转移都有积极作用。此外,当前我国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更多是以共同价值导向为主导;非正式的治理机制可以有效协调创新战略联盟的良好运行,实现联盟间的价值协同、信息共享,培育成员间的信任关系,最终实现互利互惠。因此,关系治理能有效推动创新战略联盟间的信任关系建立。从联盟企业间的信任与创新产出的研究也发现,信任关系中无论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均对创新产出有显著正向影响(Ahuja G.,2000)。就创新战略联盟而言,组织间的关系治理有利于信任关系的形成,降低组织间的约束成本,推动创新战略联盟内的知识共享,提高创新战略联盟不可模仿的竞争优势,进而实现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创新。所以,创新战略联盟内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有效实现相互合作,推动知识的转移和流通,提高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创新水平。
3. 知识分享、技术合作对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是由于创新战略联盟内的知识分享可以提高对显性或隐性知识资源的利用,弥补技术降低带来的信息冗余。创新战略联盟中互补性资源具有难以模仿、难以替代、难以流动的特征,通过创新战略联盟这种组织形式可以有效获得互补性资源,形成产业的规模经济、创造协作,大大提高联盟中企业的合作契合度,减少认知偏差,推动新资源、新技术的产生,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从而提高整个产业的技术创新水平。
虽然本文研究结果证实了契约、关系治理与信任关系、知识分享、技术合作能有效推动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创新,但是由于本研究的样本来自于现实中技术性较强并且具有明显技术合作特征的行业和组织,所以本文样本选择行业、样本容量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本研究更多是从整体角度对创新战略联盟的契约、关系治理与技术创新进行分析,对于创新战略联盟内部微观的运行机制、组织关系、网络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将会是未来进行研究需重点关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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