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的会计处理

作  者
王树玲 王鹏程

作者单位
山东泰安

摘  要
  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关于经营收入的会计处理存在几个问题,笔者具体归纳如下:
  1.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事业单位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处理的规定明显不妥。按照《制度》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事业单位无论是在取得经营收入时还是在发生销货退回时,均无需对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核算。很明显,这与税法的规定不相符,在现实工作中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笔者建议,小规模纳税人事业单位同样应该对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有两种:
  (1)在取得每一笔经营收入的同时对增值税进行核算。若发生销货退回,则相应按不含税价格冲减经营收入和应交税金,同时减少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会计分录为:借:经营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