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纪宏奎
【作者单位】
湖北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的全额税前扣除,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并非一切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工资薪金的扣除应当注意“合理性”,主要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
1. 防止股息、红利以工资薪金形式发放。 股息、红利是企业对权益性投资者的税后分配,《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在实践中,特别是在私营企业或私人控股公司中,股东既是投资者,又是企业的雇佣者,是生产经营的直接参与者,而对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支付的报酬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因此,要防止企业将应支付给股东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通过工资薪金形式发放,从而达到在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由于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受雇者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红利分配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