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叶苗苗
【作者单位】
湖南岳阳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其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的金额);贷: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其中,融资租赁资产按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但是对出租人而言,无论是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还是其他企业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其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等于公允价值,也可能不等于公允价值。当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相等时,可以按照会计准则上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但是当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相等时,我国会计准则没有就出租人如何处理做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