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496 期
【作 者】
杨桂花 边玉花
【作者单位】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2 河北北方学院 河北张家口 075000
【摘 要】
【摘要】随着信息使用者日益成熟、理性,他们不再仅仅局限于关注公司盈余金额的大小,而更关注公司盈余的持续性,因而也就有了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区分。本文拟就我国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修订展开评述。
【关键词】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 企业合并 公允价值
我国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先后做了四次修订,分别是:1999年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2001年4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本文简称为“2001年规定”)指出,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并列出了6项确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4项可能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004年1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修订(本文简称为“2004年修订版”),指出非经常性损益是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益,并列举了14项确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2007年证监会结合现行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的变化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做出了修订(本文简称为“2007年修订版”)。新修订的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并列举了15项确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