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6 期
总第 49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作 者】
杨 亮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武汉 430044
【摘 要】
【摘要】本文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进行了对比分析,以供实务借鉴。
【关键词】融资租赁 初始直接费用 内含利率 最低租赁收款额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实现趋同,但在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确认以及初始直接费用的确认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CAS21)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7 号——租赁》(IAS17)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FAS13)还有着不同之处。本文通过三者的比较,旨在为会计实务工作提供借鉴。
一、初始直接费用的特征
初始直接费用是归属于洽谈和安排租赁时发生的新增费用,包括佣金、法律费用等。CAS21、IAS17及FAS13所定的含义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