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16期)
工作研究
红包业务中的财税分析

作  者
袁 莺(副教授)

作者单位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无锡214153

摘  要

     【摘要】现行会计准则与税法对红包业务的处理并未做出明文规定,本文根据相关条款,将红包业务分为传统红包与电子红包,分别对其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红包业务;会计核算;税负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16-0048-4“红包文化”是中国传统的喜庆风俗,已由实物货币形式转向虚拟电子形式。大量企业与电商平台的加入对现有红包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分析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迫使我们重新审视“红包”现象。
个人红包业务,更多地富有感情纽带作用,发放方与接受方一般不需要考虑财税问题,本文暂不讨论。而企业红包业务主要是依托假日气氛,对特定群体形成企业粘合力,兼具促销、推广及分红等性质。
企业红包业务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传统红包,发放对象明确,由发放方直接发放给接受方,常见于年终福利性质的红包;另一类为电子红包,发放对象不确定,企业需要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发放,主要用于企业营销推广。
常见的红包分类及发放形式如表1所示。

 

 

 

 

 

 

 


现行财税政策并未对企业红包业务做出明文规定,政策上的真空,要求执业者凭借执业判断做出合情合理且精准的分析和处理。因此,本文拟对企业红包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进行探索。
一、红包业务的会计核算
针对不同发放对象、接收对象和红包形式,目前实务操作过程中有以下几种会计核算观点:
1. 视同发放工资。企业针对全员发放的红包,主要用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加企业凝聚力,虽有奖勤罚懒性质但发放范围涉及全员,有些企业在平时薪酬发放过程中进行预留,专门用于年终红包发放。因此该类红包可作为企业发放给职工的报酬。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可作为工资薪酬进行处理,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予以反映,具有合理性。
2. 视同营销手段。企业向不特定人员发放抵用券、专项现金红包等,若红包只能用于购买企业商品,增加消费者购物热情,提升商品销量,则该行为是企业的一种营销手段。《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指出,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因此企业应将该类红包确定为销售费用。
3. 视同销售折扣。若企业发放的抵用券及专项现金红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直接从价款中予以扣除,实付金额为扣除红包款后的余额,则该情形与商业折扣原理类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CAS 14)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 视同对外捐赠。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指出,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于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
二、红包业务的税法规定
现行红包已由亲友之间传递情谊的小范围行为,转向企业向不特定群体发放,带有商业色彩的广义社会行为。税法并未对企业红包相关业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也并非完全无迹可寻。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第034号)。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对偶然所得全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2. 《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红包业务的财税处理
本文案例会计主体(致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他税负暂不考虑。本文仅考虑红包发放中产生的损益及纳税情况,并不涉及红包取得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
1. 传统红包。
(1)企业发放给职工。
例1:2015年年末,致远公司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红包,其中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明分得红包24000元,设王明2016年1月份工资为5000元。
会计核算:
借:管理费用 2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4000
税务分析:
表2为最新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红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2016年1月份王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2295=234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34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340
该业务影响的企业所得税=-24000×25%=-6000(元)
综合税负=2340-6000=-3660(元)
例2:2015年年末,致远公司决定将本企业生产商品取暖器作为年终“红包”发放给每位职工,每台取暖器售价为24000元,成本20000元,其中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明分得一台取暖器。
会计核算:借:管理费用 2808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2808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28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税务分析:
应交增值税=4080(元)
代缴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企业所得税=(24000-28080-20000)×25%=-6020(元)
综合税负=4080+2295-6020=355(元)
例3:2015年年末,致远公司决定将本企业生产的商品取暖器作为年会抽奖奖项之一,发放给幸运职工,每台取暖器售价24000元,成本20000元,其中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明抽奖得到一台。
会计核算:
借:管理费用 2808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2808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28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税务分析: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800
应交增值税=4080(元)
代缴个人所得税=24000×20%=4800(元)
企业所得税=(24000-28080-20000)×25%=-6020(元)
综合税负=4080+4800-6020=2860(元)
例4:接例2,其中发放的商品为外购商品。
会计核算:
借:管理费用 2808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28080
借:应付职工薪酬 ——非货币福利 2808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其他应付款 4800
税务分析:
应交增值税=4080(元)
代缴个人所得税=4800(元)
企业所得税=-28080×25%=-7020(元)
综合税负=4080+4800-7020=18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因此,若 “红包”为固定资产类商品,则相关部门还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计税价格进行核定。
综上所述,红包的实质为起到凝聚企业向心力作用,虽然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年终红包引起的企业税负最低,但企业应结合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发放,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增收”,提升红包的价值。
(2)企业发放给个人 
例5:2015年年末,致远公司开展年终购物抽奖活动,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中奖者个人“红包”,其中消费者李江中奖分得现金24000元。
会计核算:
借:销售费用 24000  
    贷:库存现金 19200
        其他应付款 4800
税务分析:
代缴个人所得税=4800(元)
企业所得税=-24000×25%=-6000(元)
综合税负=4800-6000=-1200(元)
例6:2015年年末,致远公司开展年终购物抽奖活动,以实物形式发放给中奖者个人“红包”,其中消费者李江抽得一台取暖器,售价24000元,成本20000元。
会计核算:
借:销售费用 2888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其他应付款 4800
税务分析:
应交增值税=4080(元)
代缴个人所得税=4800(元)
企业所得税=-28880×25%=-7220(元)
综合税负=4080+4800-7220=1660(元)
例7:2015年年末,致远公司开展年终购物抽奖活动,发放给中奖者个人商品抵用券,其中消费者李江抽得商品抵用券24000元。
会计核算:
借:销售费用 24000  
    贷:预计负债 24000
税务分析:
代缴个人所得税=4800(元)
企业所得税=-24000×25%=-6000(元)
综合税负=4800-6000=-1200(元)
目前我国没有开征赠予税,消费者李江获得该抵用券时企业和个人均不需要交纳税费,只有在实际使用抵用券时,企业应将该业务视为销售折扣,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及相关税费。
综上所述,企业发放给个人实物资产的相对税负较轻,而发放抵用券易引发消费者后续购买热情,综合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因此企业应该综合不同“红包”方式特点,选择以最恰当的形式发放。
2. 电子红包。
(1)企业对职工。
例8:2015年年末,致远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随机发放红包,其中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明分得红包24000元。
会计核算:
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发放红包,需将红包暂存第三方平台,建议企业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增设“电子钱包”明细科目进行直观反映。将款项存入网络平台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电子钱包
    贷:银行存款                     
借:预计负债
    贷:其他应付款                                   
王明收到红包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24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电子钱包 24000
借:营业外支出 6000  
    贷:预计负债  6000
借:其他应付款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税务分析:
代缴个人所得税=24000÷(1-20%)×20%=6000(元)
企业所得税=(-24000-6000)×25%=-7500(元)
综合税负=6000-7500=-1500(元)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所得税为企业发放总额以外额外支付的金额,在计算综合税负时应考虑该数据。
例9:2015年年末,致远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随机发放“红包”——购物券,其中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明分得价值24000元的购物券。
会计核算:
企业发放本企业商品购物券的目的是希望引发消费者后续消费,因此相关费用可视为促销业务产生的费用,记入“销售费用”科目。由于该部分金额需要通过后续实际交易才能真正确认,贷方记入“预计负债”科目较为合适,待实际消费行为产生后,再予以结转。
借:销售费用 24000  
    贷:预计负债 24000
税务分析:
代缴个人所得税=0
企业所得税=-24000×25%=-6000(元)
综合税负=-6000(元)
企业向职工发放购物券形式的“红包”,能较好地吸引职工进行后续消费,增强企业销售能力及盈利水平,但如能以提货券形式进行发放,则更能增加职工的企业凝聚力,提升“红包”的价值。
(2)企业对个人。
例10:2015年年末,致远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发放现金红包,其中消费者李江分得现金24000元。
会计核算:
该现金红包并无使用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应视为捐赠业务。
借:营业外支出 24000  
    贷:库存现金 19200
        其他应付款 4800
税务分析:
代缴个人所得税=4800(元)
企业所得税=-24000×25%=-6000(元)
综合税负=4800-6000=-1200(元)
例11:2015年年末,致远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发放购物券红包,其中消费者李江分得购物券24000元。
会计核算:
借:销售费用 24000  
    贷:预计负债 24000
税务分析:
代缴个人所得税=0
企业所得税=-24000×25%=-6000(元)
综合税负=-6000(元)
可见,从发放对象来看,企业对职工发放的电子红包,与企业对个人发放的电子红包,税负类似,但会计核算及处理略有不同。
四、总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红包业务涉及面不断扩大,参与对象越来越复杂,企业必须正视这一现象带来的财税问题,准确界定不同种类“红包”,兼顾财务循环的方方面面,在合法合理的政策界定下进行精准的执业判断。此外,国家税收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从而保证企业红包业务在正常有序的税制环境下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财政科学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