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9 期
总第 55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托收承付结算业务风险防范刍议

作  者
张 勇

作者单位
四川省烟草公司眉山市公司

摘  要
  一、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风险
  1. 收款人和付款人取托收承付凭证及附件人员恶意串通。①收款人伪造购销合同,虚拟交易。②收款人伪造发货凭证。③收款人凭伪造的购销合同、发货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承付收款手续。④付款人取托收承付凭证及附件人员取得虚假托收承付凭证及附件后,故意不告诉付款人,超出承付期,款项即划给收款人,收款人收到款后立即转移,给付款人造成损失。⑤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告诉开户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就立即办理划款,开户银行没有要求付款人提供提前承付的书面凭据,使提前承付无凭无据。更给收款人和付款人取托收承付凭证及附件人员恶意串通提供了方便,使托收承付结算风险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