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9 期
总第 55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对债务转资本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质疑

作  者
周园园

作者单位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

摘  要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即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在这种方式下,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已提取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或未提取减值准备的,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同时,债权人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笔者认为在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同一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2009年7月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的账面余额为60万元,由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应付账款。经双方协商同意,采取将乙公司所欠债务转为乙公司股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假定重组日乙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乙公司以20万股(占乙公司股本总额的4%)抵偿该项债务,股票每股市价2.5元,重组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普通股为500万股。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3万元。股票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甲公司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