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喻景忠 张慧慧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 本文从固定资产的确认与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等方面探讨了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关键词】 固定资产 计量 处置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固定资产相关业务处理的规定上存在诸多差异。笔者拟就此作以下对比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与初始计量
1. 固定资产的确认。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定义为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在符合定义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