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卢剑灵(教授)
【作者单位】
广东商学院
【摘 要】
【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使企业常规避税方法的运用空间缩小,并使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在新的政策环境下,企业必须重新评估目前所使用的筹划方法的合法性,深刻理解“商业目的”、“受控外国公司”和“独立交易原则”的政策含义,积极使用“预约定价制”,进一步强化纳税筹划的基础管理工作。
【关键词】 纳税筹划 特别纳税调整 所得税
一、“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的主要内容
在规范企业与关联方业务往来方面,“特别纳税调整”较原税法的规定增加了下列内容:
1. 增加了受控外国公司条款。新税法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2. 完善了限制资本弱化的条款。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