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4 期
总第 56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工程总承包营业税及所得税问题浅探

作  者
李 华

作者单位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100840

摘  要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工程公司向一体化方向发展,集设计、建安和设备贸易等于一体,采用EPC模式,总承包建设工程。但是税法中对于总承包行为尚未有明确的税收规定,又由于新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法规颁布后,对于建安等方面的规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工程总承包公司在实务操作中难免会遇到复杂的税务问题。
  一、工程总承包营业税问题分析
  1. 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问题分析。根据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总包方按照“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纳税,并且总包方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般情况下,总包方在收到业主方工程款或发生其他纳税义务时缴纳税金,待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或者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冲回已缴纳税金,待工程结算完毕后,未冲完部分为总包方自行承担的税金。但是,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总包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如果主管税务局不同意总包方代扣代缴税金,那么由分包商自行纳税,总包方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分包商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总包方为了实现差额纳税,必须提前收到分包商开具的发票,否则总包方不能按照差额纳税。在实务操作中,支付分包商款项经常滞后于收到业主方工程款,而且时间间隔较长,导致总包方收到业主方工程款时,不能取得分包商发票,从而不能实现差额纳税,总包方承担较重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