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4 期
总第 56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关于双倍余额递减法的一点异议

作  者
王静静

作者单位
钟山学院 南京 210049

摘  要
  一、我国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规定: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为:①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年折旧额=年初净值×年折旧率。②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净值×月折旧率。双倍余额递减法采用时还有一项附带条件,即在折旧年限内的最后两年,不再按以上公式计算折旧额,而是按尚未提足的应提折旧额,即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在两年内平均摊销,计入累计折旧。
  对于以上规定,我们早已熟悉,国内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是这样讲解的。但是,澳大利亚关于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规定与我们的不尽相同,现介绍如下,从而对我国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提供改进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