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4 期
总第 566 期
总第 56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邹以琦 湛忠灿
【作者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 湖南岳阳 414000
【摘 要】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如果在持有的应收票据到期前出现资金短缺,可以将应收票据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便获得所需资金。对于票据承兑人即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票据,由于付款人有可能到期无法支付相应款项,所以作为票据贴现人的企业就有可能被追索,我们称这种票据为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对于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票据贴现,而是票据抵押贷款。按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不具备金融资产终止条件,会计处理方法为:贴现时应收票据本身不用做账,只需在备查簿上注明该票据已贴现即可,对于与银行之间的往来则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对于短期借款及贴现息等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本文试做以下分析。
一、两种主要的会计处理方法介绍
在我国,企业将商业汇票贴现是一种典型的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对于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会计处理,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比较典型的会计处理方法,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分别加以介绍。
例:企业于2月10日(2月份为28天)将签发承兑日为1月31日、期限为90天、面值为50 000元、利率为9.6%、到期日为5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银行规定的月贴现率为6‰,已提利息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