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范孝周 李寒俏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管理学院
【摘 要】
一、会计准则对多项潜在普通股存在时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规定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如果单独考察其中某一潜在普通股,可能发现其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则可能发现其具有反稀释作用。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将各项潜在普通股按照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大小进行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