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宋月霞
【作者单位】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
【摘 要】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持股损益”,则是指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期末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一、持股损益的所得税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年终确认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时:
1. 因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按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年终计税时应按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因被投资单位发生净利润,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年终计税时应按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