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99 期
【作 者】
刘 伟(副教授)
【作者单位】
(文华学院会计系 武汉 430074)
【摘 要】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差异是投资者选择成立形式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二者税负差异的分析得出,公司税负的高低,不但和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一人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情况有关,还和一人公司投资者是否在公司任职以及任职时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数额有关。在选择成立形式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公司 税负
一、问题的提出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若投资者在公司任职,需缴纳三道税:一是每月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公司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投资者分回利润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分回利润时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在准备创办新企业时,可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也可选择成立一人公司(本文以一个自然人投资为例进行讨论)。两种经济实体的税负是不同的。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在两者之间应如何选择呢?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发现相关文献在讨论两者税负差异时,一般只讨论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及不分回税后利润的情况,鲜有考虑一人公司投资者在公司任职及全部(或部分)分回税后利润的情况。为此,本文拟对两者税负差异进行进一步更深入的探讨。
二、问题的分析
设立一人公司,投资者有不在公司任职和在公司任职两种选择,一人公司的税后利润,也有全部分回、全部不分回和部分分回几种选择。不同的选择对总体税负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以下分别进行讨论(因篇幅所限,不考虑一人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其他优惠及一人公司投资者分回部分税后利润的情况)。
(一)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本公司任职
1. 投资者不分回税后利润。经过计算可以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范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税负的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得,当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投资者不分回税后利润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比: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7 500元时,个人独资企业税负较轻;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7 500、97500(元)时,个人独资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相等;
当37 500<年应纳税所得额≤60 000元时,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较轻;
当60 000<年应纳税所得额<97 500元时,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较轻;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47 500(元)时,个人独资企业与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相等;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47 500 元时,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最重,此时不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2. 投资者分回全部税后利润。经过计算,可以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范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税负的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得,当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投资者分回全部税后利润时,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总是轻于一人公司,此时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较有利。
(二)一人公司投资者在本公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股东在企业任职,如果单位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股东属于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单位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企业任职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未扣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每月3 50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未扣除一人公司投资者工资)为例: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3 500×12=258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58 000×35%-14 750=75 550(元),实际税负=75 550/300 000×100%=25.18%。
以下分别讨论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同工资水平时的税负情况。
1.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5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工资每月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 000-3 500)×3%=45(元),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5×12=540(元),企业所得税=(300 000-60 000)×20%=48 000(元),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40 000-48 000)×20%=38 400(元),总应纳税额=540+48 000+38 400=86 940(元),实际税负=86 940/300 000×100%=28.98%。
非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仍为540元,企业所得税=(300 000-60 000)×25%=60 000(元),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40 000-60 000)×20%=36 000(元),总应纳税额=540+60 000+36 000=96 540(元),实际税负=96 540/300 000×100%=32.18%。
由上可得,投资者工资为每月5 000元时,小型微利企业和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均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2.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10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工资每月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0 000-3 500)×20%-555=745(元),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5×12=8 940(元),企业所得税=(300 000-120 000)×20%=36 000(元),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80 000-36 000)×20%=28 800(元),总应纳税额=8 940+36 000+28 800=73 740(元),实际税负=73 740/300 000×100%=24.58%。
非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仍为8 940元,企业所得税=(300 000-120 000)×25%=45 000(元),分回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180 000-45 000)×20%=27 000(元),总应纳税额=8 940+45 000+27 000=80 940(元),实际税负=80 940/300 000×100%=26.98%。由上可得,投资者工资为每月10 000元时,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低于个人独资企业,而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若投资者在公司任职,一人公司税后利润全部分配时,两者税负高低和一人公司投资者的工资水平有关,一人公司税负不一定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当投资者工资为10 000元时,一人公司的税负较投资者工资为5 000元时低,进一步推导可以得出,适当提高工资水平,一人公司的税负将会更低。但需注意的是,投资者的工资水平不能盲目提高,因为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结语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高低,不但和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一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有关,还和一人公司投资者是否在公司任职以及任职时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数额有关。在选择成立形式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在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时,还需注意的是:首先,一人公司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扩展业务,而一人公司却组织严密,能在扩大规模的同时降低费用、提高盈利水平。再次,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一般不能享受国家对公司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因此,在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时,除了考虑税负差异以外,还要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等,对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组织形式作出正确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9届第20号,1999-08-30
2.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