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0 期
总第 488 期
总第 48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来稿摘要
【作 者】
郁向军
【作者单位】
安徽无为华廉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时如何确定可变现净值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引入了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对于此类存货,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所以企业在对存货进行跌价测试的过程中,由于企业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所需的存货与企业所持有存货的数量不同,因而对企业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应分情况确定:①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等于销售合同的订购数量,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销售合同中的销售价格为计算基础。②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的订购数量,超出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存货的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为计算基础。③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小于销售合同的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销售价格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此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根据或有负债的有关规定计提预计负债。④没有销售合同约定价格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存货的一般销售价格为计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