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0 期
总第 488 期
总第 48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来稿摘要
【作 者】
任善涛
【作者单位】
江苏海安县地方税务局
【摘 要】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即其公允价值(不包括支付的价款中所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时发生的利息调整实际上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时发生的溢价或折价。如果是溢折价购入的,则该债券当期的应计利息不等于当期的利息收入,所以债券的溢折价应在持有期内分期摊销,调整各期的实际利息收入,即以当期的应计利息减去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额或加上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额作为当期利息收入。实际业务中由于付息方式的不同,企业在计算当期实际利息收入时就会出现实际利率的差异,实际利率的差异也直接导致企业各期收益的差异,现举例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