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0 期
总第 488 期
总第 48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来稿摘要
【作 者】
孙建华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准则”)明确规定了“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两个概念,并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对其进行了相关解释。笔者在研读该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实务》时发现,与这两个时点相关的案例操作彼此产生了矛盾,具体分析如下。
一、准则及指南中的规定
准则第四条规定:“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为了方便实务中对该准则的使用,指南对其进一步解释为: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