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9 期
总第 69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科学事业单位收支科目调整构想

作  者
缪启新(高级会计师)

作者单位
(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南京 210014)

摘  要

      【摘要】在新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以后,发现部分涉及收入支出内容的科目及核算内容存在与科学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不紧密、规定不确切的情况。本文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对科学事业单位收支类等科目及核算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
【关键词】科学事业单位   收支科目   期末结转

新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已于2013年12月3日由财政部发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新制度执行过程中,部分涉及收入支出内容的科目及核算内容如期末结转等存在与科学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不紧密、规定不确切的情况。本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对科学事业单位有关科目及核算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增设部分收支类科目,以适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
一、收入类科目
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新制度规定:“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确认分两种情况,财政资金在实行直接支付的方式下,年度中其收入是根据实际直接支付的支出数分步确认,年度末其收入是根据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一次确认。财政资金在实行授权支付的方式下,其收入不是根据授权支付的支出数确认,而是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一次确认。
年初财政部门下达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指标后,虽然财政部门规定了授权支付的比例,但是不同的单位、不同的项目在规定的授权支付比例内,直接支付比例不同。因此按照制度规定,每月财务报表中的“财政补助收入”数额,反映不出与年初“公共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数的关系。“公共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数相同的两个科学事业单位,因申请授权支付额度和直接支付用款进度不同,导致两个单位年度中的“财政补助收入”数相差大,没有可比性,统计数据可利用性差。
因此建议:按照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指标,一次确认收入,分别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按照本年度财政部门批复的“公共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数,全额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年度终了,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余额转入“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由此可以看出,制度中“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原来反映的是以前年度财政应返还的直接支付额度,修改后反映的是以前年度和本年度财政应返还的直接支付额度。“公共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数相同的两个科学事业单位,报表中的“财政补助收入”数一定相同,不同的是因为支出进度不一,“财政补助结转”数不同。
2. “科研收入”科目。新制度规定:“科研收入”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对于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以科研项目合同完成进度,即科研项目实际支出确认科研收入。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事业结余”科目。
收到科研项目合同规定的预收款,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按照完成进度确认的款项金额,记入“科研收入”科目。由此可以得出,科研收入与为完成进度而发生的支出相匹配,“非财政补助结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结转,“预收账款”中的科研项目经费才是结转的科研项目经费。同时暂未使用的项目经费结存在“预收账款”科目中,导致科学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率虚高。另外,将非专项资金收入纳入“科研收入”核算,导致“科研收入”核算内容混杂,不能准确反映单位科研创收的水平。
因此建议:“科研收入”科目只核算同级财政拨款以外的、签订了科研项目合同的、有明确科研任务的专项资金收入。非专项资金收入不再纳入其核算范围,并入“非科研收入——其他资金收入”科目核算。涉及技术、学术活动、科普活动、试制产品、教学活动的专项经费,记入“非科研收入——专项资金收入”科目,与“科研收入”科目核算方法相同。
收到签订了科研项目合同的专项经费,直接记入“科研收入”科目,期末“科研支出”一并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反映的是真正意义上的非财政补助的科研项目结转资金。因此,修改后科研项目经费不再成为科学事业单位负债,而是通过“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反映为科学事业单位净资产。
二、支出类科目
新制度规定:“科研支出”、“非科研支出”、“支撑业务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科目,应当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等层级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对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科学事业单位不得挪用科研专项经费,现有的支出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的规定,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科目明细核算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增设部分一级支出科目,从会计核算科目设置上杜绝在职人员支出和日常一般性基本支出挤占科研专项经费,保证科研专项经费安全、规范使用。
为了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核算,新制度增设了“在建工程”科目,规定在登录“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同时,借记“科研支出”等科目。但此类工程成本与现有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不符,列入现有科目也不利于建设项目成本的核算和准确反映。因此建议:
1. “科研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为完成各类科研项目合同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只设置“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不设置“基本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基本支出不得纳入“科研支出”核算。按“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同级财政部门拨入的科研专项经费支出、同级财政部门以外拨入的科研专项经费支出、科研项目合同明确要求单位自筹的科研专项经费支出。
2. “非科研支出”科目核算内容及明细科目不变。
3. “支撑业务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科目只设置 “基本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不设置“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这三方面的支出。按“财政补助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同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和单位自筹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4. 增设“在职在编支出”一级科目(与“离退休支出”科目相对应),核算在职在编人员支出,原有支出科目不再核算在职在编人员支出。同时设置“基本支出”二级明细科目,按“财政补助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下拨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单位自筹的人员经费支出。
5. 增设“建设支出”一级科目,下设“基建项目”、“非基建项目”二级明细科目,再按“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同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同级财政部门以外拨入的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单位自筹的建设资金支出。
三、期末结转
未涉及的科目,其核算内容及会计处理方法不作调整,结转后结余和结余分配的账务处理方法不变。
(一)财政补助结转
1. 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期末将“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科目和“非科研支出”科目、“支撑业务支出”科目、“行政管理支出”科目、“后勤保障支出”科目、“在职在编支出”科目、“离退休支出”科目中的“基本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结转到“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的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经费结转资金数额。
2.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期末将“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科目和“科研支出”科目、“非科研支出”科目、“建设支出”科目中的“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结转到“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的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结转资金数额。
(二)非财政补助结转
期末将“科研收入——专项资金收入”科目、“非科研收入——专项资金收入”科目和“科研支出”科目、“非科研支出”科目、“建设支出”科目中的“项目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结转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数额。
(三)事业结余
期末将 “非科研收入——其他资金收入”科目和“科研支出”科目、“非科研支出”科目、“支撑业务支出”科目、“行政管理支出”科目、“后勤保障支出”科目、“在职在编支出”科目、“离退休支出”科目、“建设支出”科目中的“其他资金支出”结转到“事业结余”科目。
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事业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发生的事业亏损。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9号,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