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4 期
总第 47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利用整体资产转让降低所得税税负

作  者
罗甫 卜华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

摘  要
  例:A公司1997年兴建了一幢办公楼,随着城市的发展,该办公楼大幅度升值。2006年6月,该办公楼的账面净值为500万元,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为2 000万元。2006年7月,A公司与B公司共同投资兴办了一家餐饮企业C公司,A公司以该办公楼投资入股,B公司出资1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单位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