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4 期
总第 47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短缺的会计处理

作  者
朱亮峰

作者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

摘  要
  企业销售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短缺如属于司机的责任,销售方要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收到保险赔款是冲销销售费用还是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例:W公司某日销售了600箱20L的大豆油给A客户,每箱大豆油价款200元,增值税税率13%,价税共计135 6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司机不慎,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了10箱。该公司采用先预收40%的货款的结算方式销售货物。这批货物在出厂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且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款2 000元。由于运输途中货物丢失属于非正常损失,W公司不承担责任,由司机全部承担。获得保险公司赔款后W公司将赔款金额的一半偿付给司机。此项业务要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