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4 期
总第 470 期
总第 47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李晓洛
【作者单位】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摘 要】
根据目前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无论何种持有意图,均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实际上忽略了持有意图对会计计量的影响。而对于金融资产,现行准则又因持有意图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量模式。在同一准则体系下,出现这种“厚此薄彼”的现象,会影响准则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因此,有必要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中考虑持有意图的影响。
1. 计量模式的设想。不同的持有意图需要不同的会计信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在会计信息和持有意图的匹配上已经进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以下三类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意图方面仍在四类金融资产的框架之内,因此,我们可以用与金融资产相同的逻辑重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