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0 期
总第 542 期
总第 542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熊彩虹
【作者单位】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
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资本即分派股票股利时,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对于被投资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方案,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该种做法将导致被投资企业股东的出资数额与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不一致,以及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面余额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并且当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或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就有可能将这部分股权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息性所得,从而减少投资企业的税负,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