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0 期
总第 542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刍议现金流量表中三个项目的填列

作  者
冷琳

作者单位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摘  要
  通常我们可以用下列公式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的营业收入+应交税费(销项税额)+应收账款(年初余额-期末余额)+应收票据(年初余额-期末余额)+长期应收款(年初余额-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年初余额)-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票据贴现的利息-当期发生的现金折扣-当期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款项-当期因销售退回(折让)而支付的现金。
  上式中当期的营业收入直接取自利润表,但应剔除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周转材料出租等形成的收入。销项税额通常不应包括视同销售等非经营活动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长期应收款数据取自资产负债表,均已剔除坏账准备和未实现融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