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1 期
总第 533 期
总第 53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欧理平
【作者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重庆 400050
【摘 要】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及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与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在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重组准则第七条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实现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协调一致,保证了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逻辑严密性。但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