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1 期
总第 53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处理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一、不计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同
  1. 相同点。适用的情况相同,即两者均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 不同点。不计入进项税额适用于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情况,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直接记入“在建工程”等相关科目。而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以下情形: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本来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但后来因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而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由于其进项税额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当期已得到了抵扣,因此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