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邱 丽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8)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讲解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准则和讲解对于建造合同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收入的确认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披露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但没有详细规定工程结算的核算。这对于未开工前建筑承包企业被要求开具全额发票这一事项,核算中会出现账实不符问题。
一、工程结算中出现的账实不符问题
当建筑承包商已经与客户订立建造合同,客户按照合同规定依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价款,但是在建造工程尚未开工、客户并未付款的前提下,客户往往会要求建筑承包商按照合同收入金额开具一张全额发票,此时就产生了账实不符的问题。
现以A建筑企业为例,对工程结算核算中出现的账实不符问题进行分析。
例:A建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27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于2×07年1月开工,预计2×08年12月完工,建筑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