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彭新媛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一、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年底,新建一地下建筑,造价约1 000万元。2012年,公司准备将该地下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这个地下建筑的使用,该公司有三种方案:方案一,作为生产车间进行生产;方案二,当仓库为另一公司存放货物;方案三,出租给另一公司。目前这三种操作方案都有人准备与该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经过测算,三种方案的收入都为50万元,生产和经营成本均为10万元。当地税务部门对地下建筑应缴纳的房产税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另外,应税房产原值的减除比例为30%。那么,三种方案哪个更有利于降低涉税风险呢?
二、案例分析
方案一:作为生产车间,每年可生产产品5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500 000×3%=15 00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 000×(7%+3%)=1 500(元)
应税房产原值=1 000×50%=500(万元)
应纳房产税=5 000 000×(1-30%)×1.2%=42 000(元)
应纳流转税和房产税合计=15 000+1 500+42 000=58 500(元)
2012年税前会计利润=500 000-100 000-1 500-42 000=356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