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4 期
总第 638 期
总第 63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吴鑫奇 徐洪波
【作者单位】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 210046)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指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该合并属于控股合并,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就将其计入管理费用,则意味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包含直接相关费用,这样处理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将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而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再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关键词】直接相关费用 控股合并 非同一控制 谨慎性原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相关解答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咨询费用等,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其后201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