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9 期
总第 633 期
总第 633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王 强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摘 要】
【摘要】民间借贷在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促进民营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来频频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使得其面临着二次转型的紧迫性。本文认为民间借贷二次转型亟须合理的制度改革和创新,根据诺斯“制度决定论”原理,政府在民间借贷二次转型中应起到关键的作用,扮演着核心的角色。
【关键词】民间借贷 二次转型 制度形成途径 制度决定论 政府角色
一、引言
2012年初,温家宝总理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民间借贷的地位和民营经济在金融领域“非禁即入”。2012年2月19日、21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次下发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案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发挥职能全面助推金融改革。2012年3月16日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表态上半年尽快出台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2012年5月25日,在“既定期限” 的前一个月,国资委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对引入方式、途径以及条件作出具体界定,并要求国有企业在产权转制和股权转让时不得歧视民间资本,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民间借贷在缓解小微企业贷款、活跃地方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表明政府对民间借贷发展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