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9 期
总第 633 期
总第 633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张秋艳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本文就新税务环境下自然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择问题,从政策层面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实际比较,提出自然人设立何种组织形式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所得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同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