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9 期
总第 633 期
总第 633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谭佳明 朱润喜(教授)
【作者单位】
(内蒙古财经大学 呼和浩特 010051)
【摘 要】
【摘要】本文认为统一城乡税制不能一蹴而就,而应该分阶段、分梯次进行。本着税负公平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增加农民整体负担的基础上提高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优先对农业生产中的大户实现城乡统一税制,通过税收政策缩小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同时,必须加大对农业的优惠补贴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缩小城乡差距。
【关键词】城乡统一税制 税负公平 税收优惠
自2006年国家取消专门针对农业征收的农业税后,学术界针对是否继续统一城乡税制展开了讨论,不同学者所持观点不同: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已经基本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现行主要税种及其他多数税种均适用于城乡,所以废止农业税后已不存在典型的二元税制,所谓的不同是因为有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城乡税制统一,像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都需要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才能最终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笔者基本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的城乡税制结构仍然没有统一,没有做到税收公平。同时笔者认为,目前农民整体负担较重,为了保护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应该分梯次逐步推进税制改革,可以先将农民中的生产大户作为税改的改革对象,这样既保护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又缩小了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为今后进一步统一城乡税制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