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8 期
总第 632 期
总第 632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作 者】
先礼琼 陈学平 王文华
【作者单位】
(常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江苏常州 213164)
【摘 要】
【摘要】股权转让所得税法体系不完善导致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重复课税问题。转让所得中包含应享有被投资方累计留存收益,导致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投资时点、不同股权退出方式间税负不公平;转让所得中包含被投资方净资产评估增值,导致不同经济利益实现方式、不同股权份额股东间的税负不公平。重新界定股权转让所得、完善资产隐含增值的所得税会计规定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股权转让所得 资产评估增值 重复课税 税收公平 递延所得税资产
股权变动包括股权所有者发生变动、持股比例变动。本文所指股权转让是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持股比例未变、股权所有者发生变动的情况。需说明的几点:①本文基于当前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进行探讨,主要涉及《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34号公告)这三个文件。 ②本文探讨股权转让方、受让方、被投资方均是法人企业的情况。③本文按股权转让所得税源的不同,将其分为下面两类:一是来自于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该股权享有的份额(简称“第一类所得”);二是来自于被投资方除留存收益外的净资产隐含(评估)的增值,在股权转让时得以实现(简称“第二类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