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8 期
总第 632 期
总第 632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作 者】
李延莉
【作者单位】
(徐州工程学院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8)
【摘 要】
【摘要】由于中观环境会计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在考虑以资源管理者作为中观环境会计责任主体时,可引入会计集中核算制,由会计核算中心对区域环境资源实施具体核算。本文讨论了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在中观环境会计中初步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的一些基本做法。
【关键词】会计集中核算制 中观环境会计 会计主体 责任主体
一、建立中观环境会计的必要性
我国环境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凭借其所有权对环境资源进行范围和层次上的划分,使环境会计的会计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我国学术界,关于环境会计的主体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环境会计既涉及微观又涉及宏观,所以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应包括企业微观核算体系和宏观核算体系两个方面(李祥义,1998;朱学义,1999;蔡昌,2000;陈炜煜,2000;张白玲,2001;刘爱东等,2003);二是认为环境会计的主体实际上就是企业,所以就环境问题只需要设立企业微观核算体系(孟凡利,1997;朱丹,2001;夏李君等,2003);三是认为政府作为环境会计的主体更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邰磊,2008;宗文友、孙立,2002),所以只需要设立宏观环境核算报告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