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32 期
【作 者】
周 艳
【作者单位】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 310023)
【摘 要】
【摘要】为了消除我国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行的弊端,降低相关行业的税负,我国政府决定从2012年 8月1日起,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扩展至北京、浙江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文除分析改革对物流企业的现实意义以及对物流企业税负、利润等的影响外,还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物流企业 税负 利润
继在上海试点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此外,会议还决定,明年将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展至全国。
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看,营改增试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营改增试点先在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和生产性服务业进行。第二,在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基础上,新增11%(交通运输业适用)和6%(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两档低税率。第三,在试点期间,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第四,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物流业是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包装业、配送业等于一身的复合型服务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流业的发展将对其他产业的发展起到助推的作用。那么,营改增改革对我国物流企业到底影响几何?
一、“营改增”改革对物流企业的现实意义
1. 可有效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物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物流外包已成为物流业发展趋势,但现行的营业税实行多环节、全额征税,也就是每交易一次就按其收入缴纳一次营业税。这样交易次数越多,税负就越重,重复征税问题凸显。同时,因为物流企业无法抵扣其外购燃料、固定资产等已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征税。因此,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实行“小而全”、“大而全”(即生产服务内部化)的生产经营方式。这将不利于物流业的专业化分工以及服务外包的发展,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方式的转变产生不良影响。
实行营改增改革后,纳税人可以避免重复纳税,从而有利于降低服务的价格,推动物流企业与生产、商贸企业互动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物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促进物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