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32 期
【作 者】
孔庆林1 杨 紫1 高彦淳2
【作者单位】
(1.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54 2. 重庆市沙坪坝区发改委 重庆 400032)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将“专项储备”划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笔者认为不妥,专项储备应该是企业负债类会计要素。另外,本文对专项储备的计提标准进行了探讨,讨论了现行计提标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不足,并以“ST贤成”为例,指出专项储备正成为上司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之一。
【关键词】专项储备 所有者权益 负债 盈余管理
一、关于“专项储备”的财务与会计法规
过去专项储备一般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财政部在制定新会计准则体系时,为遏制企业利用“预提费用”科目进行盈余管理,取消了以前根据权责发生制需要设置的“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会计科目,这对一般企业利用跨期摊提进行利润操纵是有遏制效果的,但是否也存在“一刀切”的问题呢?
面对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预提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要求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于2006年又发布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1年底,我国26个产煤省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累计提取安全费用2 474.76亿元,累计使用安全费用2 120.07亿元。2012年2月,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印发了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扩大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和提高其提取下限标准。即企业依法必须预提安全生产费等,且该项目期末余额不能年末处置归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