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5 期
总第 62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贷款业务核算方法改进思考

作  者
黄华梅

作者单位
(广东金融学院会计系 广州 510521)

摘  要

      【摘要】本文在深入分析会计准则对贷款业务的核算规定基础上,认为贷款业务初始确认方法有违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导致后续利息收入的确认和利息调整的摊销所使用的实际利率摊余成本法操作复杂。另外,准则对贷款业务减值准备的计提规定也加大了实务操作的难度。基于此,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贷款核算   会计准则   后续计量

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但准则中贷款的处理方法并不十分科学,有些理论色彩过浓、实际操作性差,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一、关于贷款的初始确认问题
      根据准则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例如,某银行向某企业发放一笔中长期贷款3 000万元,合同利率9%,若该银行在本笔贷款发放前委托一家专业咨询公司对该笔放款进行了贷前调查和评估,支付咨询费用6万元,按准则规定,贷款的初始确认价值应当是3 006万元。其中记入“贷款——本金”科目的金额为3 000万元,咨询费用6万元记入“贷款——利息调整”科目。也就是说,交易费用计入了贷款的初始确认价值中。从理论上讲,咨询费用的发生与发放贷款相关,不应将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而是先形成贷款资产,以后分期摊销,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6万元的咨询费用相对于3 000万元的贷款规模来讲,仅占0.2%而已,就是因为6万元咨询费用的计入,导致了贷款初始账面价值与贷款合同本金不相符,从而引起后续计量中用实际利率摊余成本法进行利息收入的确认和利息调整的一系列复杂计算,不仅麻烦,而且有违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