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5 期
总第 62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视同销售业务财税处理剖析

作  者
陈 锷

作者单位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 510635)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剖析,建议会计准则在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条款的基础上明确收入计量应以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准,并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

  一、“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属于税法概念,即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销售货物,但当企业的货物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就应该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所得。
      对于“视同销售”业务应怎样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呢?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确认收入必须同时满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收入与成本能可靠计量等五个条件。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对于用货物进行投资的,会计上应判断投资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会计账务处理应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否则不能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对于以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现举例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