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0 期
总第 624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银行抵债资产可能要交哪些税

作  者
王宝田(教授) 王宏伟

作者单位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大连 116023 大连铁实技术服务中心 大连 116000)

摘  要
      1. 银行抵债资产契税的征纳。契税是以权属发生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银行收取抵债土地、房屋,应当依照规定,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核定期限内缴纳契税。然后再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权属转移合同何时签订是契税征纳的结点,与产权是否过户无关。契税计缴时,借记“固定资产——房屋”、“无形资产——土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
2. 银行抵债资产印花税的征纳。印花税是境内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时按照规定缴纳的一种税赋。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银行对抵债土地、房屋签署权属转移合同,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在应纳税凭证上贴花;以及办理产权过户书据,应当按抵债土地、房屋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因此,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办理产权过户书据是印花税征纳的结点。国税发[1991]155号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银行购买印花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