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3 期
总第 617 期
总第 61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曹文芳
【作者单位】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 武汉 430074)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超额亏损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指出长期股权投资超额亏损的账务处理存在两点模糊之处,并分别提出了较为合适的核算思路,以规范会计实务操作。
【关键词】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 超额亏损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简称“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长期债权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需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准则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超额亏损会计处理的规定存在两点模糊之处,下文进行具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