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3 期
总第 617 期
总第 61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舒 娜 陈春梅
【作者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深圳 51803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南宁 530000)
【摘 要】
【摘要】企业若将房产用作出租,租赁方式多样,涉及税种繁多,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尽相同。本文拟对房产经营租赁下的租金及各种税费的账务处理作一探讨。
【关键词】房产租赁 租金 税费 账务处理
租赁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而企业房产租赁主要体现为经营租赁。本文中的“房产租赁”专指房产经营租赁。房产经营租赁方式多样,按承出租双方签订协议时房产是否已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分为预租与出租;按收取租金方式的不同分为一般租赁与特殊租赁,一般租赁即分期收取租金,特殊租赁根据收款的时间分为期初、期中、期末收取租金,有一次收取也有分次收取。不管是何种租赁方式,企业需要进行租金核算和税费核算。
租金核算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处理,而税费核算涉及多个税种,鉴于目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非统一性的特点,企业在进行纳税处理时常常容易混淆。如何避免由此导致的纳税风险,这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试着综合各种法规制度对房产租赁业务账务处理进行分析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