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0 期
总第 614 期
总第 61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冷 琳
【作者单位】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系 长沙 410205)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经常会涉及税费问题,能否按照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进行正确处理,不仅关系到会计信息的质量,也直接影响到税法的贯彻执行。本文针对目前会计核算中的几个涉税难点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 消费税 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
目前,我国没有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明确区分,因此在财务会计核算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税费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将会计准则与相关税法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容易造成一些疑惑。本文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为例,针对会计核算中的几个涉税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观点。
一、生产型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是否需要转出增值税?如果要转出,应以什么价值为基础?如果发生对外投资或捐赠,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目前税法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解决: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009年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生产型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列入进项税额抵扣,而一旦发生非正常损失则必须按损失当时的账面价值转出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有对外投资或捐赠行为则视同销售,按处置时生产型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