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0 期
总第 614 期
总第 61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韩 鹏 陈 玲
【作者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河南焦作 454000)
【摘 要】
【摘要】我国会计准则仅规定了企业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对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等形式没有具体规定。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情况下,研发费用的处理更多依赖财会人员的职业判断,不同的核算依据,其会计处理有显著差异。本文建议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规定趋同,并规范研发费用信息披露。
【关键词】研发 无形资产 会计处理 信息披露
企业研发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四种类型。其中,集中研发是针对集团公司,由集团总部统筹的研发活动,其他三种形式对应于一般企业。本文主要对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三种形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不同研发形式核算依据、费用归集与信息披露的比较
自主研发是依据自己的技术、人力等资源独立研发,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委托研发是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究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合作研发是合作方通过契约或者隐形契约的约束,联合行动而自愿形成研发组织体。三种研发形式的核算依据、费用归集与信息披露简要对比如表1所示: